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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玉云合同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8〕924号

被告人陈玉云,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云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1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玉云与被害人李某某及其代理人范某某在福建和家置业有限公司(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人陈玉云以人民币300万元总价购买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天鹅湾7栋1402房屋,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后被告人陈玉云支付人民币143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2017年4月6日,被害人李某某方以房产交易时间过长为由,向被告人陈玉云提出赔偿人民币20万元的要求。被告人陈玉云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假意接受赔偿要求并向被害人李某某支付人民币20万元。嗣后,被告人陈玉云声称想尽快完成交易,并出资人民币2.3万元委托中介人员詹某某联系他人加急办理不动产权证手续。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陈玉云与詹某某一同前往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领取交易房产不动产权证时,被告人陈玉云以查看不动产权证为由将不动产权证拿到手并强行带走,后经中介多次催促仍拒绝将不动产权证交由中介办理银行贷款抵押等手续。次日,被告人陈玉云向被害人李某某及中介发律师函称要一次性付清余款,此后被告人陈玉云并未如约进行支付,反而陆续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进行转移,并于同年4月19日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前夫华某某名下。至2018年3月,被害人李某某方及中介多次联系被告人陈玉云协商购房余款事宜,被告人陈玉云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也拒绝配合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导致房产买卖合同无法完成履行,被害人李某某无法取得卖房余款人民币157万元。

被告人陈玉云于2018年3月6日9时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楼**单元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公证书、收证收据、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通知/协议书、“房易安”交易资金到账回单、补充协议及收条、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申请表、福州市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及处警详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招商银行贷款台账信息截图、个人二手住房贷款首付款冻结、划款委托书、银行转账凭条、银行交易明细单、律师函、声明函、告知函、回函、催告函及邮政快递寄件凭证、专项审计报告、婚姻历史查询信息、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提取的信息登记表及信息反馈表;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詹某某、连某某、高某某、陆某某、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黎某某、华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玉云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燕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玉云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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