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陈玉华,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巷**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9日至6月21日被临时羁押在邵阳市第四看守所,于2019年6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被告人陈玉华因经商不善四处举债,已经无力偿还债务。为了偿还信用卡和其他欠款,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被害人邓某某借款,同时承诺利息,并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做抵押,约定如未按时还款便将该房产证上的房产过户给邓某某。后邓某某先后四次借给陈玉华共计22万元。至案发,被害人邓某某被骗22万元均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产登记信息、抵押房屋贷款、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流水、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玉华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照片、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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