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国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陈玉国与被害人姜某某在沈阳某工地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姜某某打了陈玉国,事后,被告人陈玉国认为事情处理不公,怀恨在心,随后购买了一把尖刀,一直放在身上,伺机对被害人姜某某进行报复。
202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玉国在榆树市**镇一家饭店随礼的时候看见了被害人姜某某,就准备用刀扎姜某某,但因为现场人很多,所以没有实施。随完礼后,陈玉国直接去榆树市**镇**村**堡(姜某某的家庭住址)找姜某某,在到达**村**堡后,于2020年1月12日13时左右,在村道上看到了姜某某(姜某某当时和其母亲孟某某同行)后,直接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扎了姜某某一刀,该刀刺穿姜某某左大臂后,刀尖刺入左胸。这时孟某某拽住陈玉国,姜某某得以逃跑,陈玉国随后追赶。姜某某跑到村民陈某某家后,陈某某把随后追来的陈玉国挡在院外,陈玉国没有继续追赶,就在坐在陈某某家院外的村道上,没有离开,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在讯问过程中陈玉国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扣押清单:一把白色塑料刀把尖刀;
(2)陈玉国作案尖刀照片;
(3)被害人姜某某的衣服照片。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
(2)现场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陈玉国无前科劣迹。
3.证人证言:
(1)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玉国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榆树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榆)公(刑技)鉴(活体)字[2020]010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玉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国为了报复被害人姜某某,以杀害被害人姜某某为目的,实施了明知会发生被害人姜某某死亡的结果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玉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常雪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良宇
2020年4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玉国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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