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平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南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陈玉平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三次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向位于河北省的贩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3380瓶不同品牌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可非”、“致君”、“立健亭”)。被告人陈玉平先通过银行ATM机无卡存款支付毒资给张某某,张某某收款后通过物流公司将毒品从河北省运输至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的**物流公司等物流公司。毒品运至物流公司后,被告人陈玉平驾车到在上述物流点收取毒品并运至其居住地等地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陈玉平通过上述方式向张某某购买了1400瓶“可非”,支付毒资人民币166600元。
2.2018年 6月10日,被告人陈玉平通过上述方式向张某某购买了400瓶“可非”,支付毒资人民币135200元;
3.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陈玉平通过上述方式向张某某购买了1080瓶“致君”和500瓶“立健亭”,支付毒资人民币112700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陈玉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玉平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6. 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玉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平多次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文龙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玉平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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