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陈玉斌,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玉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6日释放。被告人陈玉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玉斌于2019年5月24日至27日期间,至本市海陵区**街**幢**室**智能公司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沙某某放于办公室柜子内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911元),后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以人民币5848元的价格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泰州市价格认定局依法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玉斌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
7.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玉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锋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玉斌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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