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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玉有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陈玉有,曾用名陈王有,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57********,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龙县人,住**村**村**号。曾因犯惯偷罪,于1983年10月14日被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10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麒麟区人民法院(2016)云0302刑初77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于同年4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陈玉有到曲靖市麒麟区**路**号**楼,将被害人解某某家中的一床蚕丝被盗走,被解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蚕丝被价值人民币1301元。

2.2020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玉有到曲靖市麒麟区**号出租房门口,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TDM50302台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67元。后到麒麟区*****市场内,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TDR5982香槟色台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80.00元。后又到麒麟区**栋花台对面停车位,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绿色的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819元。后再到*******广场“****”店门口,将被害人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红色优狐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玉有到麒麟区**街**号“*****”,将被害人宋某某销售的17.174公斤玛卡盗走,被宋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玛卡价值人民币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马某某、许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解某某、刘某甲等六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玉有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书;7.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玉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系累犯。此外,被告人第一桩及第三桩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助理:徐莎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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