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446号
被告人陈玉珍,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村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国达,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5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珍、徐国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玉珍与被告人徐国达经预谋,由被告人陈玉珍作为项目介绍人,被告人徐国达假扮****集团上海置地有限公司合约部经理,共同谎称将光明食品集团位于本市普陀区**路**路附近的面积约800亩的拆迁工程发包给被害人舒某某,并以伪造的****集团上海置地有限公司“承诺书”、“说明”等书面材料骗取被害人舒某某信任。后被告人陈玉珍、徐国达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疏通关系等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舒某某人民币280余万元。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陈玉珍、徐国达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其二人均仅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石某某、诸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承诺书”、“说明”及****集团上海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集团上海置地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样章等;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珍、徐国达虚构工程发包等事实,伪造相关文书,骗得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玉珍、徐国达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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