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8〕664号
被告人陈玉祥,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村**号,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村**号。2018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陈玉祥因感情纠纷驾车尾随被害人某某某至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苑里17号楼南侧,期间被害人某某某向被害人林某某打电话寻求帮助,后被害人林某某到达现场,被告人陈玉祥持水果刀欲捅被害人某某某被被害人林某某拦截,造成林某某右手掌被刺伤,后被告人陈玉祥持水果刀将被害人某某某颈部、右耳刺伤,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陈玉祥于2018年8月3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某某某颈前部手术缝合疤痕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右耳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林某某右手多发肌膜损伤、右手手术缝合疤痕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玉祥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玉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家佑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玉祥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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