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现无固定住所。1998年7月9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0年9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保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二年;2002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一年六个月;2003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一年;2005年8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8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3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假冒保定市政府“十三五”规划负责人身份以向王某甲侄女介绍工作为由,骗取王某甲钱款,一共骗取6笔钱款,共计4788.88元,并与王某甲发生两性关系;
2、2016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假冒石家庄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身份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钱款,一共骗取55笔钱款,共计40300元,并与黑某某发生两性关系;
3、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假冒河北省政府副省长的身份以购买盖某某代理的漱口水向政府工作人员发放福利、出差没带钱以及家中亲人生病去世需要钱为由,共骗取盖某某16400元;
4、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假冒保定市政府领导的身份以向蒋某某爱人介绍工作为由,骗取3笔钱款,共计7000元,并与蒋某某发生两性关系;
5、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假冒河北省省政府监察委干部的身份以从王某乙处购买物品向政府人员发放福利以及向王某乙儿子介绍工作为由,共骗取王某乙共计5000元,并与王某乙发生两性关系;
6、2018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假冒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从李某甲(鹿某人)处购买物品以向政府人员发放福利为由,骗取了李某甲9笔转账共计1035.6元;
7、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假冒河北省老年干部活动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介绍按摩业务的名义骗取了陈某某一共2笔钱款,共计400元;
8、2019年3月份起至2019年年底止,被告人陈某某假冒河北省政府监察委工作人员的身份以介绍给牛某某、智某某(该二人为夫妻)的儿子找工作为由,一共骗取牛某某,智某某29笔钱款,共计29170元;
9、2020年01月31日起至2020年06月16日止,被告人陈某某假冒河北省政府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身份以结婚为名与李某乙(鹿某居住)发生两性关系,并编造各种理由骗取李某乙107笔钱款,共计7243.2元,同时骑走李某乙津阳光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10、2020年02月02日起至2020年02月04日止,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假冒河北省监察委工作人员的身份,陈某某以同李某丙结婚为由,骗取了李某丙一共5笔钱款,共计4300元;
11、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假冒河北省政府监察干部的身份以向张某甲(鹿某工作)介绍工作为由,骗取了张某甲3笔转账,共计400元钱款;
12、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假冒政府部门公务员的身份以给张某乙的女儿介绍工作为由,一共骗取张某乙2笔钱款,共计400元。
上述人员被骗钱款共计11643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多人钱款并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丽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鹿某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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