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陈玉财,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财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9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1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陈玉财乘坐一辆牌号为云A*****红色别克轿车运输毒品,途经昭通市鲁甸县江底检查站时,被在此开展公开查缉的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携带的皮包内查出长方形块状毒品可疑物五块。经称量和鉴定,净重1743.2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65.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皮包、毒品包装物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玉财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财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智
2019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毒品包装物等物证暂存本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