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陈玉,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街**组**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9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6日13时许,武某某与被告人陈玉微信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二人约定毒品交易事宜后,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陈玉550元。随后,陈玉到黑树镇尾嘴村尖山组购买400元毒品返回到黑树镇黑树村街头边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92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玉的供述;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4.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检察员: 罗 倩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玉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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