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陈玉贵,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6********,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务工,家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将案件报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其间,退回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玉贵与陈某强、陈某锋在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大白村委会田心村的酒堂因土地问题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陈玉贵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伤被害人陈某强、陈某锋两人的腹部、手部。
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强呈植物人状态,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被害人陈某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小刀;2.抓获经过、扣押、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诊断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安、陈某华、陈某文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玉贵的供述和辩解及亲笔供词;5.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玉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贵无视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2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艳
检察官助理:吴堃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玉贵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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