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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玉贺故意伤害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玉贺,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7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其他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7月20日)。被告人陈玉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玉贺与被害人卓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陈玉贺在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的家中,与被害人卓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对卓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卓某某头部、胸部、腿部等身体多处损伤。2020年2月13日,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卓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附近的超市门口抓获被告人陈玉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呈请到案经过报告书、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伤情照片等;

2.证人游某甲、游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玉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DNA鉴定等;

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玉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玉贺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远翔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玉贺现被监视居住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卷宗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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