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961号
被告人陈玉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0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1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玉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至同年12月8日,被告人陈玉露伙同他人在本市徐汇区上中路**弄**号**室内,以“网上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9年12月8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陈玉露及多名参赌人员,并从现场扣押到赌资人民币2万余元。陈玉露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5月下旬至同年6月14日,被告人陈玉露在取保候审期间,伙同他人在本市徐汇区老沪闵路**弄**号**室内,以“网上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20年6月14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陈玉露及多名参赌人员,并从现场扣押到赌资人民币2万余元。经鉴定,2020年6月14日,百家乐码量截图显示投注额共计人民币92875元。
被告人陈玉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某、陆某某、付某某、李某甲、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王某甲、朱某甲、赵某某、张某甲、潘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王某乙、吴某某、杨某乙、朱某乙、徐某某、王某乙、朱某丙、姚某某、季某甲、季某乙、肖某某、杨某丙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码量截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陈玉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玉露伙同他人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到案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玉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玉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玉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玉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玉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静松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玉露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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