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玉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东至县人,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玉龙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9月25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3000元;因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于2011年11月被池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于2014年8月被东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放火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玉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陈玉龙在网络上以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结识被害人陶某某。后陈玉龙谎称自己是东至县人民医院女护士,并以恋爱交友方式,虚构各种理由向陶某某索要钱财。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陶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给陈玉龙共计人民币11142.14元。陈玉龙将从陶某某处骗取的钱财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玉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玉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玉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玉龙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东凯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玉龙现羁押于石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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