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玫凤,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捕前住三亚市**苑**栋**单元,无固定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于2017年11月7日至2017年12月6日;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2月11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21日;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起,陈某甲(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陈玫凤称可以一起筹集资金“炒房”赚取差价赚钱,陈玫凤表示同意。此后陈玫凤分别找到其多年的朋友被害人吴某甲、陈某乙、侯某某、陈某丙、蔡某某、吴某乙(均与陈某甲不熟),称自己在炒房有钱赚让他们筹集资金炒房以赚取差价,上述六人基于对陈玫凤的信任将投资款打给陈玫凤,陈玫凤收款后将钱打到陈某甲账户,期间陈某甲将投资利润款打给陈玫凤。
2017年1月份,陈某甲与陈玫凤失去联系。陈玫凤明知自己不可能再与陈某甲合作投资炒房,但自2017年1月13日起,陈玫凤即开始虚构房源信息,仍让被害人吴某甲、陈某乙、侯某某、陈某丙、蔡某某、吴某乙等继续 “炒房”,上述六位被害人信以为真仍打钱到陈玫凤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炒房”,期间为避免引起吴某甲等六人的怀疑,在吴某甲等六人汇来所谓“炒房款”后不久,陈玫凤即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又陆续支付给上述六位被害人数额不等的所谓“投资利润款”,但最后陈玫凤难以为继。
自2017年1月13日至案发,陈玫凤采取上述手段诈骗上述六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47828元。其中吴某甲被骗人民币338070元;陈某乙被骗人民币192676元;侯某某被骗人民币192600元;陈某丙被骗人民币196900元;蔡某某被骗人民币127962元;吴某乙被骗人民币299620元。
2017年2月9日陈玫凤逃离海南。2017年6月17日陈玫凤在拱北口岸出入境大厅准备外逃澳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记录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符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陈某乙、侯某某、陈某丙、蔡某某、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玫凤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玫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4782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海涛
附: 1.被告人陈玫凤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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