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539号
被告人陈玺,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7********,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道**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3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4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6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陈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能通过特殊关系帮助他人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房源以及限价商品房房源,诱使他人与其联系并承诺为他人办理上述事项后,以收取好处费、代办费等为由,骗取多人钱款,用于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间,被告人陈玺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在天津市居住的上海市人廉某某,向廉某某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并于当月某日在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大厦**号**门**室内以收取代理费用为由,骗取廉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2016年1月间,被告人陈玺通过其妻发布微信朋友圈信息,诱使天津市南开区居民吴某某电话与其联系,向吴某某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后以收取代办费为由,骗取吴某某先后三次以现金、支付宝转账方式交付的人民币共计55000元。
3.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陈玺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河西区居民孙某某,向孙某某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孙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人民币30000元。
4.2016年4月初,被告人陈玺经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南开区居民谢某某,于同年4月6日在天津市河西区大润发超市肯德基餐厅内,向谢某某谎称可以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后以收取佣金为由,骗取谢某某以现金汇款方式支付的人民币40000元。
5.2016年4月间,被告人陈玺经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南开区居民胡某某,向胡某某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并于同年4月18日,在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附近某银行内,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胡某某现金人民币45000元。
6.2016年4月间,被告人陈玺经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西青区居民祁某某,向祁某某谎称可以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并于同年4月20日,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医院附近以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祁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后于同年11月,谎称可以将承租的公租房由“独单”房屋更换为“偏单”房屋,后以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祁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7.2016年4月间,被告人陈玺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河东区居民王某甲,向王某甲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于同年4月25日,在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门口骗取王某甲现金人民币50000元。
8.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陈玺经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西青区居民杨某某,并在南开区迎水道“美丽车间”理发店内,向杨某某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后以收取好处费、押金为由,先后骗取杨某某以现金、微信转账方式交付的人民币共计80000元。
9.2016年5月间,被告人陈玺经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西青区居民陆某某,向陆某某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于同年5月18日,在天津市西青区裕达欣园小区附近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陆某某以银行账户转账的人民币60000元。
10.201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玺经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南开区居民马某某,向没有申请公租房资格的马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并以收取中介费为由,骗取马某某多次以银行账户转账的人民币共计101000元。
11.2016年6、7月间,被告人陈玺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西青区居民吕某某,向吕某某谎称可以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于同年7月11日在天津市南开区长虹公园门口附近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吕某某现金人民币70000元。
12.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陈玺经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河西区居民唐某某,向唐某某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并向唐某某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以收取代办费用为由,骗取唐某某以银行账户转账的人民币105000元。
13.2016年9月间,被告人陈玺通过他人结识天津市河东区居民官某某,向官某某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于同年9月28日,在天津市河西区房管局门口,以收取代办费为由,骗取官某某现金人民币70000元。
14.2016年9月底,被告人陈玺经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南开区居民刘某某,向刘某某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并于当月某日,在天津市西青区裕达欣园小区附近,以收取代办费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7000元。
15.2016年11月间,被告人陈玺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河西区居民郑某某,向郑某某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并于同年12月22日,在天津市河西区天山里附近以收取代办费用为由,骗取郑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0元。
16.2016年11月,被告人陈玺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西青区居民白某某,向白某某谎称可以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并于同年12月26日,在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里路边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白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0元。
17.2016年12月间,被告人陈玺通过他人结识天津市红桥区居民王某乙,向王某乙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并在天津市大沽南路大润发超市肯德基餐厅内,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王某乙现金人民币45000元。
18.2017年1月,被告人陈玺经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南开区居民王某丙,向王某丙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并于同年1月8日在河西区天山里附近以收取代办费用为由,骗取王某丙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人民币60000元。
19.2017年3月,被告人陈玺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南开区居民韩某某,向韩某某谎称能确保其获得公租房房源,并于同年12月22日,在天津市河西区天山里附近以收取代办费用为由,骗取韩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后经韩某某催要,退还其40000元。
20.2017年4月及7月间,被告人陈玺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天津市西青区居民张某某、姚某某夫妇,并在自己位于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的家中,向张某某、姚某某谎称能确保其获得限价商品房房源,后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张某某、姚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人民币共计220000元及现金人民币10000元,用于挥霍,后经催要,于同年9月退还张某某、姚某某人民币25000元。
综上,被告人陈玺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88000元,用于挥霍。后被害人报案,被告人陈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款协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人口信息、案件来源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季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廉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18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玺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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