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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琪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陈琪,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组**号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小区****单元**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因犯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6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上午7时40分许,被告人陈琪来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城**栋**楼的**培训学校,趁无人之机,将该学校1、3、4、5号教室内安装的的4部短焦投影仪(3部宏碁极光S1286H型,1部爱普生CB-X05型,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133元)盗走,后销赃并将赃款耗用。被告人陈琪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琪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琪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8月25

                                     

附件:1.被告人陈琪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电话:1510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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