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361号
被告人陈琳(绰号“扁估”,“扁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街**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2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12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7月5日至7月19日,自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10日至8月7日,自2018年9月5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日,被告人陈琳在自己位于桂阳县**镇**街**巷**号的家中向何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36.58克、麻古47粒(净重4.9克)用于贩卖,并支付给何某某5900余元,随即将其中的0.35克冰毒与麻古混合物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胡某某离开时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同时公安民警进入陈琳家中,将何某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当场抓获,被告人陈琳趁机逃走,当场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琳家中查获冰毒36.23克、麻古47粒(净重4.9克),经郴州市物证鉴定所检验,查获的36.23克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47粒麻古(4.9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2、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陈琳向欧某某贩卖冰毒及麻古15次,共计8765元。
3、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陈琳向李某某贩卖冰毒及麻古59次,共计10149元。
4、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陈琳向江某某贩卖冰毒及麻古109次,共计15380元。
5、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陈琳向邓某某贩卖冰毒及麻古13次,共计2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子称、证据保全决定书;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释放证明、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何某某、谢某某、欧某某、李某某、江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琳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琳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过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煜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琳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检察卷1册,光碟3张,魅族牌智能手机2台,微量电子称1台。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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