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陈琼,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67********,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冕宁县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凉山州**供电分公司职工,家住西昌市**小区**栋**单元**。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琼涉嫌诈骗罪,向西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8年10月16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琼系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凉山州**供电分公司职工。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琼虚构受所在公司委托采购高档烟酒用于接待、送礼的事实,以在销货清单上偷盖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凉山州**供电分公司的公章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从被害人方某某、蒋某某等人处赊购五粮液、青花郎、大重九等高档烟酒,低价转卖给潘某某套现。套现所得,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支付给被害人和用于个人消费及开支。截止案发前,尚有909.3690万元货款未支付给被害人。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陈琼多次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价值154.597万元的大重九、五粮液等高档烟酒,并将烟酒低价转卖给潘某某套现。期间,陈琼通过收取潘某某货款的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96********)转给方某某53.00万元货款。至今尚有101.597万元货款未付。
2、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陈琼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价值643.468元的高档烟酒,至今尚有264.068万元货款未付。
3、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陈琼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蒋某某854.058万元高档烟酒,至今尚有317.058万元货款未付。
4、2018年2月1日、3月10日,陈琼两次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甲价值102.00万元的五粮液1618酒200件,至今尚有82.00万元货款未付。
5、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陈琼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高档烟酒,2018年5月24日,陈琼再次骗取周某某价值40.60万元的高档烟酒,货款至今未付。
6、2018年5月16日、5月21日,陈琼两次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撒某某价值49.02万元的高档烟酒,货款至今未付。
7、2018年6月6日,陈琼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甲价值24.00万元的五粮液40件,货款至今未付。
8、2018年6月12日,陈琼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乙价值12.00万元的五粮液20件,货款至今未付。
9、2018年6月13日,陈琼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价值6.802万元的大重九等高档香烟110条,货款至今未付。
10、2018年5月31日至6月14日,陈琼三次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价值53.6万元高档烟酒转卖给潘某某套现。潘某某将高档酒卖出时被销售商发现串货而报案,公安机关追回71件价值38.94万元的青花郎、五粮液。案发前,经公安机关调解,潘某某将未追回部分的高档烟酒,以现金形式(12.224万元)退还给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菊
2019年4月10日
附:侦查卷宗玖卷、光盘拾柒张随起诉书一并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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