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陈瑜,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陈瑜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2月14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瑜使用 “小王”“梦中人”“少妇”“王倩倩”“小可爱”等多个微信昵称,在与被害人方某某的聊天中,假扮女子,采用发淫秽视频、照片以及承诺发生性关系等方式,骗取方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43976元。其中,使用“小王”的微信昵称骗得1400元;使用“梦中人”的微信昵称骗得7100元;使用“少妇”的微信昵称骗得8388元;使用“王倩倩”的微信昵称骗得9388元;使用“小可爱”的微信昵称骗得1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瑜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丹阳市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庆富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瑜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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