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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陈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街道**道**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因在玛雅赌博网站上赌博输了100多万元,便产生了骗取他人资金用于投入玛雅赌博网站赌博赚钱回本的想法。陈某利用其先前有刷单的经验,便虚构了深圳市东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门科技)名下的一个刷单平台,创建了一个微信小号(微信昵名:勿忘我,微信号:******),并用该微信号冒充东门科技的管理人员“陈总”,又创建了一个微信小号(微信昵名:玛雅,微信号:******),并用该微信号冒充东门科技刷单推广业务合作关系的代理人“蓝燕”,然后用自己的微信号(微信昵名:吉祥三宝鹏妮星,微信号:******)假装与“蓝燕”合作刷单,以获得投资本金10%的高额佣金为诱饵,向被害人黄某某推荐该刷单业务,诱骗黄某某投资该刷单业务赚钱。为了取得黄某某的信任,陈某冒充“蓝燕”、“陈总”,要求黄某某完成“蓝燕”从公司“陈总”处代理的刷单推广任务,并用其父亲陈某某、儿子余某某的支付宝帐户二维码收取黄某某的投资款,然后根据黄某某的刷单量在第一个月自己垫钱支付黄某某应得的佣金。后黄某某推荐梁某某一起到陈某虚构的该刷单平台投资刷单赚钱,并诱骗梁某某成为公司“陈总”属下直接的代理人。陈某将骗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玛雅赌博网站赌博,少部分用于向黄某某、梁某某返还本金及支付佣金。后来陈某因无力归还黄某某、梁某某投入的本金及佣金,便编造各种理由拖欠黄某某、梁某某的本金和佣金。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共骗得被害人黄某某投入的本金1958575元,陈某以返还本金及支付佣金的方式向黄某某支付1444489元,实际骗得黄某某514086元;被告人陈某共骗得被害人梁某某投入的本金2289800元,陈某以返还本金及支付佣金的方式向梁某某支付983000元,实际骗得梁某某1306800元。

2020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万科海上传奇C01地块30栋6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微信、支付宝转帐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82.088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书辉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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