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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登科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登科,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现住荆州市公安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30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登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被告人陈登科与被害人潘某某通过网络认识,2017年9月二人确定恋爱关系。二人恋爱期间,陈登科隐瞒已婚事实,以在江陵的废旧轮胎再利用项目和在黄石的学校跑道铺装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多次找潘某某借钱,并使用潘某某及其朋友刘某某的多张信用卡进行套现。后陈登科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离开荆州并更改手机号码,致使潘某某无法与其联系。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7月30日,陈登科通过现金、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信用卡套现的方式骗取潘某某共计1414872.62元。所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银行贷款和生活开支。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2019年5月,被告人陈登科在江西省抚州市**路**小区“**”理发店工作时认识被害人王某甲,并虚构自己持有理发店股份的事实。2019年8月,陈登科以需要还钱给亲戚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共计5万元。所骗赃款由陈登科转给前妻秦某某帮其偿还信用卡和银行贷款及给小孩上学报名。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借条、微信及支付宝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陈登科的供述;3.被害人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证人郝某某、王某乙、石某某、刘某某、秦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登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登科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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