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益峰,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2001********,汉族,初中文化,自贡市人,户籍地:自贡市大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址: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益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益峰于2020年9月8日16时许,前往位于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新街221号附202号的何市镇众望旅馆准备住宿。在旅馆三楼发现301房间房门未关,房间内的电视机机顶盒架上有一部银白色的苹果6手机,被害人罗某某在床上熟睡。陈益峰趁无人之机,溜入房间。盗走机顶盒上的苹果6手机,及床上枕头边的紫色苹果11手机各一部。被盗手机销赃获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益峰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益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益峰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益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益峰是累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益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健
检察官助理:段玲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益峰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