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益树,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镇**村**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2月4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绑架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益树和陈某甲(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办案需要,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将该案拆分成被告人陈益树盗窃案和陈某甲盗窃案。被告人陈益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益树邀约陈某甲驾驶渝AD1****号轿车在本区仁贤镇、新盛镇、重庆市忠县拔山镇、四川省开江县任市镇等地,趁他人不备之际多次实施扒窃作案,由被告人陈益树负责扒窃他人衣物口袋内的手机,并将扒窃所得的手机负责销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负责遮挡、掩护。被告人陈益树和陈某甲共同扒窃王某甲、罗某甲等人的手机12部,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216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益树和陈某甲在本区新盛镇综合农贸市场内扒窃了王某某上衣口袋内的“红米”牌Redmi 5 Plus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39元。
2.2020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益树和陈某甲在本区仁贤镇兴平农贸市场内扒窃顾某某上衣口袋内“OPPO”A7X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857元。
3.2020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陈益树和陈某甲在本区聚奎镇农贸市场内扒窃闵某某上衣口袋内“OPPO”牌A7型手机1部,又在本区回龙镇农贸市场扒窃陈某乙上衣口袋内的“VIVO”牌NEX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OPPO”牌A7型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65元,被盗“VIVO”牌NEX型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650元。
4.2020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益树和陈某甲在四川省开江县任市镇“仁德购物”广场附近扒窃邓某某上衣口袋内“华为”牌P30Pro型手机1部,又在任市镇农贸市场内扒窃蒋某某上衣口袋内“红米”牌Redmi 6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华为”牌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557元,被盗“红米”牌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46元。
5.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陈益树和陈某甲在本区云龙镇农贸市场内扒窃涂某甲上衣口袋内“VIVO”牌X7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87元。
6.2020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陈益树和陈某甲在本区回龙镇一横街道马路上扒窃陈某丙上衣口袋内“OPPO”牌A79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38元。
7.2020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陈益树和陈某甲在重庆市忠县拔山镇农贸市场内扒窃涂某乙上衣口袋内“华为”牌畅享8E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20元。
8.2020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益树和陈某甲在本区仁贤镇兴平农贸市场内扒窃罗某乙上衣口袋内“OPPO”牌R9S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60元。
9.2020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益树和陈某甲在重庆市忠县拔山镇“三叶眼镜”门市附近扒窃赵某某上衣口袋内“VIVO”牌Y85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65元。
10.2020年1月17 日上午,被告人陈益树和陈某甲在本区新盛镇农贸市场内扒窃罗某甲上衣口袋内“OPPO” 牌K5型手机1部。随后,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新盛镇一停车场内将被告人陈益树和陈某甲抓获,并从被告人陈益树身上查获罗某甲被盗的“OPPO” 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380元。
被告人陈益树将扒窃所得的12部手机销售给李某某。
案发后,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从李某某、阳某某处查获了被告人陈益树出售的“华为”牌、“OPPO”牌等20部手机。
2020年5月18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将被查获的“华为”牌Pro型手机1部发还邓某某。
被告人陈益树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手机照片;
2. 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阳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罗某甲、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陈益树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等;
8. 交通卡口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益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益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邀约他人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益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益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益树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益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德
检察官助理:黄 聪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益树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