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益波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25号

被告人陈益波,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社区**组**号,捕前居无定所。2019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益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益波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陈益波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益波窜至本市雁塔区**街**楼,在美食城内偷穿一件工服后进入老重庆真味火锅店,从吧台盗走两瓶西凤十年陈酿白酒、两瓶西凤新贵妃醉酒白酒后逃离现场。之后将四瓶白酒卖给朱雀大街南段芙蓉兴盛超市老板黄某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290元。经认定,被盗四瓶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1552元。

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益波再次窜至城市立方商场四楼,待商铺关门后,于25日0时左右在某披萨店内偷食一瓶脉动牌清柠味维生素饮料、一盒雀巢牌饮用淡奶油后翻窗进入正阳门火锅店,从吧台盗走两瓶国窖1573白酒、两瓶五粮液白酒,陈益波准备离开商场时被商场**抓获并扭送至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经认定,被盗四瓶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4860元。

另查明,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陈益波在杭州市拱墅区**路**号**内,趁被害人于某某不备,将该余放在座位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后销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破案后,被盗8瓶白酒及苹果牌手机均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测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舒某某、孙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麻某某、赵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益波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益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益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益波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陈益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益波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