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249号
被告人陈益锋,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家住榕城区**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家住清城区**村**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益锋、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陈益锋、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益锋、刘某甲与罗某某(已判决)三人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刘某甲和罗某某使用假名去市场上骗货,骗得的货物由陈益锋处理销赃,并进行分赃。后罗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分别冒用嵇某某、刘某乙的身份,租用义乌市**街道**村**幢*单元**室房子,成立了**贸易有限公司(未登记注册),并以**贸易公司的业务员的名义各自到义乌国际商贸城采购U盘、内存卡等电子产品,先后从国际商贸城陈某丙、陈某丁、罗某某等5处经营户共骗得了43万余元的货物,后逃匿。二人骗得的货物均交由被告人陈益锋销赃处理,具体如下:
1. 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以**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被害人马某某采购了价值人民币30000余元的货物,并及时付清货款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后于同年 5月7日再次向被害人马某某采购了价值人民币96240元的货物,并支付1000元订金,在收到货物后,刘某甲将货物转移给被告人陈益锋处理随即逃匿。
2. 2016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以**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被害人陈某丁采购了价值人民币71650余元的移动电源等货物,并支付1000元订金,在收到货物后,刘某甲将货物转移给被告人陈益锋处理随即逃匿。
3.2016年4月中旬,罗某某向被害人陈某丙采购了价值人民币30000余元的U盘,并及时付清货款取得被害人陈某丙的信任。后于同年 5月4日再次向被害人陈某丙采购了价值人民币88710元的移动电源等货物,在收到货物后,罗某某将货物转移给被告人陈益锋处理随即逃匿。
4.2016年4月中旬,罗某某以**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被害人罗某某采购了价值人民币30000余元的货物,并及时付清货款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后于同年 5月再次向被害人罗某某采购了价值人民币111270元的U盘等货物,在收到货物后,罗某某将货物转移给被告人陈益锋处理随即逃匿。
5.2016年4月中旬,罗某某以**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被害人徐某某采购了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的货物,并及时付清货款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后于同年 5月再次向被害人徐某某采购了价值人民币62890元的U盘等货物,在收到货物后,罗某某将货物转移给被告人陈益锋处理随即逃匿。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事先联系同案犯罗某某,向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表达了主动投案意愿,并至广州**站向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投案,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自己的犯罪所得5.3万元归还被害人陈某丁、马某乙,获得二名被害人谅解。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陈益锋在驾车途经**高速**省际公安检查站时,被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查获。被告人陈益锋通过其家属退出所得赃款9万元归还被害人陈某丁、马某乙,获得二名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罗某某出具谅解书称被告人陈益锋家属于2018年5月赔偿其损失32550元,对陈益锋表示谅解。现被告人陈益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采购合同、转账图片、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自首认定意见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罗某某、徐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益锋、刘某甲的供述、同案犯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身份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益锋、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益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益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益锋、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节庆
检察官助理:刘鑫麟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益锋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村**号,联系电话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