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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室)。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陈某以帮助他人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陈某虚构其可以帮助被害人金某某的儿子找工作,先后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共计人民币7万元。赃款被被告人陈某用于日常消费;

2.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虚构其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的儿子找工作,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万元。赃款被被告人陈某用于日常消费。

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陈某某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报案,该分局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在江苏省句容市监狱门口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侦查机关查询,被告人陈某无可查控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安

检察官助理:王卓群、陈宪

2020420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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