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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磊、么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陈磊,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0年7月14日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么宁,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0年7月14日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磊、么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磊、么宁为谋取利益,向马某某等人提供多个银行卡及账号或根据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账号,按照马某某等人的安排,通过取款、转账、无折存款等方式帮助对方多次转移赃款,累计转移赃款人民币333913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陈磊、么宁在河北省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银行卡等物证;2.调取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陈磊、么宁的供述与辩解;5.手机取证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磊、么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么宁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磊、么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云婷

检察官助理:鲁明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磊、么宁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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