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陈磊,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宿州市埇桥区**路**号,住宿州市埇桥区**栋**号。被告人陈磊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磊涉嫌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2月8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18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3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磊合同诈骗(事实)
2016年4月,被告人陈磊在宿州市**公司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磊在其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以虚构建设“**城”、“**院”、“**院”、宿州市“**建筑”等的名义对外发包工程,与被害人签订工程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肖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保证金、履约金共计人民币570万元。
1.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陈磊与安徽**公司(下称**公司)签订协议,由**公司承建“**城”总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电梯特种设备、室外供配电、消防、暖通、亮化、附属工程,骗取**公司合同履约金人民币50万元。因工程迟迟不能开工,在**公司的催促下,被告人陈磊于2017年7月又与**公司签订宿州市“**”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谎称要将其公司的该工程交给**公司承建,但要**公司赔偿前期联系的施工队人民币60万元,**公司遂向被告人陈磊付款人民币60万元。因工程迟迟不能开工,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陈磊又以同样手段,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谎称要将其公司的“**”工程交由**公司承建,再次骗取**公司订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磊共骗取**公司人民币115万元。
2.2017年1月5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年某某签订宿州市“**城”工程项目协议书,由被害人年某某承包宿州市“**城”总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电梯、室外配电、消防、暖通、亮化等附属工程,骗取被害人年某某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3.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由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承包“**城”33万平方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后被告人陈磊又以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公司无法在宿州市备案为由,要求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变更施工企业并重新签订合同、缴纳保证金,2017年9月27日,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被害人再次缴纳合同履约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陈磊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人民币90万元。
4.2017年7月7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肖某某签订合同书,由被害人肖某某承包宿州市“**”小区各单体楼及地下室土方的开挖、运弃、平整,骗取被害人肖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5.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袁某某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由被害人袁某某承包宿州市“**”总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电梯特种设备、室外配电、消防、暖通、亮化、附属工程,骗取被害人袁某某订金人民币20万元。
6.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宿州市“**”工程项目协议书,由被害人李某某承包宿州市“**城”总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电梯特种设备、室外配电、消防、暖通、亮化、附属工程,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订金人民币30万元。
7.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杜某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由被害人杜某某承包**广场26万平方米的的塔吊、木工、瓦工、钢筋工、架子工,骗取被害人杜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8.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蒋某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由被害人蒋某某承包“**城”约13万平方米的劳务清包(木工)工程,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9.2017年10月12日、11月6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汤某乙分别签订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水电安装分包施工合同,由被害人汤某乙承包“**城”22万平方米的钢筋工、木工、瓦工、机械、钢管工程及水电安装所有项目工程,骗取被害人汤某乙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10.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张某丙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由被害人张某丙承包“**城”约16万平方米的钢筋工、木工、瓦工、内外架、塔吊、人货梯,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磊又与被害人张某丙签订水电安装施工意向协议书,由被害人张某丙承包“**城”的水电和消防、通风,骗取被害人张某丙合同履约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磊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20万元。
11.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朱某某签订宿州市“**城”项目水电安装分包施工协议和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被害人朱某某承包“**城”13万平方米水电安装所有项目及钢、木、瓦、塔吊、某某架工程,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
12.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魏某某签订协议,由被害人魏某某承包“**城”的钢、木、瓦、塔吊、某某架,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13.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由被害人刘某某承包“**城”17万平方米的钢、木、瓦、塔吊工程,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14.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孙某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由被害人孙某某承包“**城”15万平方的钢、木、瓦、塔吊工程,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15.2018年2月2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张某丁签订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被害人张某丁承包“**城”约12万平方米的钢筋、木工、瓦工、某某脚手架、塔吊工程,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16.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院”工程项目协议书,由被害人吴某某承包“**院”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附属工程,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17.2018年3月1日,被告人陈磊与**公司(代理人钱某某)签订宿州市“**院”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承包“**院”工程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消防、附属配套等工程,骗取**公司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18.2018年3月7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曹某某签订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被害人曹某某承包“**城”的钢、木、瓦、塔吊、某某架,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19.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被害人徐某某承包“**城”18万平方米的钢、木、瓦、塔吊工程,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20.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陆某甲签订宿州市“**城”项目水电安装分包施工合同,由被害人陆某甲承包“**城”项目11万平方米的水电安装、消防安装所有项目,骗取被害人陆某甲工程履约金人民币5万元。
21.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陆某乙签订协议,由被害人陆某乙承包“*城”11万平方米的钢、木、瓦、塔吊、某某架工程,骗取被害人张某戊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22.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於某某签订宿州市“**”工程项目协议书,由被害人於某某承包宿州“**建筑”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水电、弱电、网络)、电梯特种设备、室外配电、消防、暖通、亮化、附属工程,骗取被害人於某某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23.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宿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协议书,由被害人周某某承包宿州市“**建筑”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电梯特种设备、室外配电、消防、暖通、亮化、附属工程,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24.2018年5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蔡某某签订宿州市**工程总承包合同,由被害人蔡某某承包宿州市**建筑安置区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的土方、土建、装修、安装及室外附属工程,骗取被害人蔡某某定金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承包合同、收据等书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辛某某、张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磊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告人陈磊贷款诈骗(事实)
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陈磊为贷款购买一辆奥迪A8轿车,再将轿车抵押获取资金,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的房产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明履约能力的材料,骗得**银行**支行购车贷款人民币49万元。
被告人陈磊于2018年7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地权证书、工程承包合同书等书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申某某、汤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磊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达人民币570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贷款人民币4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友科
代理检察员 张文婷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磊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