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0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浙江省诅暨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以看房为由跟随中介来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61号1栋2单元2-2被害人蒋某某家中,趁被害人蒋某某及家人不备之机,在二楼卧室盗窃一块浪琴手表、一部小米笔记本电脑。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被盗物品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获取赃款2300元。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盗窃的浪琴手表和小米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7386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公交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盗窃公私财物达73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经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露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