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检二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陈磊磊,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磊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决定将该案交由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根据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刑辖51号《同意移送决定书》于同年12月1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部分证据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陈磊磊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23日,吸毒人员武某某(已判刑)乘坐樊某某驾驶的豫R****8轿车从河南省南阳市到荆州市找陈磊磊购买毒品,陈磊磊以每克135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给武某某,武、樊二人返回南阳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河南省南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白色晶体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9.1%。
2.2018年3月16日,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鄂D****1轿车从荆门市来到荆州市找陈某某,当晚20时许,刘某某与陈磊磊及其女性朋友魏某某见面后,在开发区燎原路**酒店登记入住**号房间,三人在该房间内住宿并吸食毒品。第二天早上,刘某某将5.5万元毒资交给陈磊磊购买毒品,随后三人各自活动。当晚22时许,陈磊磊再次回到房间,将几袋毒品放在房间茶几上与刘某某比对质量后离开。后,公安机关在该房间茶几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3 袋、疑似毒品麻果2 袋。经鉴定,可疑冰毒3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47.10克,可疑麻果1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9.02克,可疑麻果1小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68克。
3.2018年4月9日,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磊磊,欲以3.6万元购买200克毒品,陈磊磊安排唐某某(已判刑)携带毒品在荆州市沙市区同武某某交易。当晚,唐某某在住处同武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96.62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3.8%。
4.2018年7月13日,陈磊磊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驾驶的鄂H****6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2包;疑似毒品麻果1包;不明白色粉末1包;制式手枪子弹6发。经鉴定,可疑冰毒2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39.27克,可疑麻果2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8.27克,可疑粉末一包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净重17.54克。
综上,被告人陈磊磊贩卖甲基苯丙胺382.99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8.9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刘某某、武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实验室勘验报告、辨认笔录等;6.被告人陈磊磊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磊明知是毒品仍然非法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磊磊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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