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磊,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3********,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磊涉嫌诈骗罪、窝藏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6年5、6月,被害人郝某甲、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调查,二人意欲请托关系,寻求关照。被告人陈磊与王某甲系老乡,经王某乙(王某甲堂弟,另案处理)介绍相识,得知上述情形后,允诺为郝、王二人以及郝某甲弟弟郝某乙、姐夫张某某涉嫌的诈骗案件请托关系。自2016年6月至2017年,被告人陈磊以需要向司法人员行贿为由,多次向郝某甲、王某甲等人索款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被告人陈磊隐瞒上述钱款的实际去向,除少部分款项用于请托关系,打探案情外,其余以疏通关系名义取得的款项均用于个人支出、消费,其中用于偿还个人在平安普惠小额贷款20.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39.67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支出8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车辆支出40.34万元,用于个人证券投资35万元。以上合计215.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磊已退还被害人郝某甲一方人民币40万元。
二、窝藏
2016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陈磊在明知郝某乙、张某某系在逃犯的情况下,为二人在北仑区潜藏出谋划策,并向二人提供他人的身份证件,用于隐盖身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甲、王某甲等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磊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曦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磊现羁押于宁波市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