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祖季,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2012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祖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祖季去到被害人林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街**号的住处,盗窃了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手表等物品。经鉴定,在被害人林某某上述住处一楼杂物间中央的椅子上的一透明塑胶盒上提取的一枚手印与被告人陈祖季左手拇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2020年1月14日,被害人林某某收到公安机关代被告人陈祖季转付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祖季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祖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祖季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祖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京京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祖季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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