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祥官,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1********,文盲,经商,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花园**座**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因涉嫌行贿罪被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祥官涉嫌行贿罪一案,由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祥官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一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
(一)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祥官为谋求和感谢时任长乐市**副调研员、**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朱某某在工程项目的中标纠纷处理、征地协调、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及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多次送给朱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祥官在朱某某位于福州鼓山加油站附近的老家送给朱某某2万元。
2.2007年12月左右,朱某某在长乐市天一酒店为其女儿操办婚宴,被告人陈祥官为朱某某支付酒宴费用3万元。
3.2008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祥官在长乐市**机关朱某某办公室等地,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朱某某各1万元,合计7万元。
4.2008年12月,朱某某在位于福州鼓山加油站附近的老家为其外孙操办满月酒,被告人陈祥官送给朱某某1万元。
5.2010年5月左右,朱某某在位于福州鼓山加油站附近的老家为其母亲操办丧宴,被告人陈祥官送给朱某某1万元。
6.2011年4月左右,被告人陈祥官在长乐市**机关朱某某的办公室,以借款的名义送给朱某某5万元。
7.2011年11月,被告人陈祥官在长乐市**机关朱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朱某某10万元。
8.2015年7月左右,朱某某在位于福州鼓山加油站附近的老家为其父亲操办丧宴,被告人陈祥官送给朱某某1万元。
(二)2012年5月份左右,为感谢时任长乐市**常委、主管执法**室工作的郑某某(已判决)在安徽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长乐市**路**施工标段中存在违规行为被调查一事过程中提供的帮助,被告人陈祥官在郑某某位于长乐市**街道**小区的家中,送给郑某某20万元。
(三)2011年至2012年间,为谋求和感谢时任长乐市**局副局长、**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陈某丁(已判决)在保留安徽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资格以及承建的长乐市**路**标段施工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进度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被告人陈祥官单独或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送给陈某丁钱款共计1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0月,被告人陈祥官在长乐市**局陈某丁的办公室内,送给陈某丁5万元。
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陈祥官与陈某甲商量后,到陈某丁位于长乐市**街道**小区家中,送给陈某丁1万元。
3.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陈祥官与陈某甲商量后,由陈某甲经手在陈某丁位于长乐市**街道**小区家中,送给陈某丁5万元。
(四)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祥官伙同陈某甲等人为谋求和感谢时任长乐市**镇副镇长、**办副主任王某甲(已起诉)对二人实际承建的**路**标段工程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进度款拨付及高边坡变更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经商量后,先后4次送给王某甲钱款共计8.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春节前,**路**标段财务人员陈某乙经手在王某甲位于长乐市**街道**小区家门口送给王某甲面值0.3万元的购物卡。
2.2014年5月左右,被告人陈祥官在王某甲上述住处送给王某甲5万元。
3.2015年5月左右,陈某乙经手在福州市肺科医院送给王某甲0.5万元。
4.2015年11月左右,陈某乙经手在**路建设指挥部门口送给王某甲3万元。
(五)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陈祥官伙同陈某甲等人为谋求和感谢时任**办工作人员林某甲对二人实际承建的**路**标段工程在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计量审核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经商量后,由陈某乙经手,在长乐市航城街道锦江三期的一家台湾食品店内,送给林某甲3万元。2019年6月,林某甲将上述3万元退还陈某乙,现该款已被扣押。
(六)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陈祥官伙同陈某甲等人为了谋求和感谢时任**办工作人员陈某子对二人实际承建的**路**标段工程在工程技术指导、工程计量审核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经商量后,由陈某乙经手,在陈某子位于**办的办公室内,先后3次送给陈某子面值各0.1万元的购物卡,合计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路**标段、**标段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段工程变更报告、变更申请单、长乐市**路建设指挥部关于**路首占段招投标问题的反馈材料、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表、扣押财物清单、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朱某某、郑某某、陈某丁、王某甲、林某甲、陈某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祥官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长乐市**路**段公路工程质量缺陷损失鉴定意见书。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11年11月,被告人陈祥官伙同陈某甲等人承包了长乐市**路**标段公路工程的施工。为谋求监理人员在监管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拨付等事项上的帮助,二人经商量后,安排财务陈某乙向该标段监理方福建省三明**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指派的监理人员行贿。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陈某乙以每月3000元“补贴费”及其他好处费名义贿送监理陈某戊(另案处理)钱款计75000元。
2014年11月左右至2015年12月期间,陈某乙以“补贴费”名义贿送监理工程师翁某某(已起诉)钱款计17000元,并支付非属施工方支出的各项费用26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乙与翁某某银行账户来往清单、施工监理合同、合作监理协议书、长乐区**路**合同段监理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戊、翁某某、陈某己、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祥官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长乐**路**段(K13+970——K16+870)特殊路基处理段落基桩检测报告。
三、串通投标
1.2011年6月,长乐市**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长乐市**路**标段公路工程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日共149家公司参与投标。期间,被告人陈祥官与陈某甲经商量后伙同于某某、王某丙、林某戊等人共组织和控制了77家左右符合招标资质的公司,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比例进行分红。最终,王某丙召集的安徽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以124946007元中标该公路工程项目。之后,于某某、王某丙在中间人王某乙的介绍下,与陈某壬、陈某丑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达成以中标价一定比例的价额出售**段工程施工资格的协议。至案发,陈某壬一方共实际支付给被告人陈祥官、陈某甲等合伙围标团队买标费用约660万元。现该团队已退出违法所得款项420万元。
2.2011年10月,长乐市**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长乐市**路**标段公路工程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日共48家公司参与投标。期间,被告人陈祥官、陈某甲二人经商量后,伙同于某某、林某戊等人共组织和控制了30余家符合招标资质的公司,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最终,被告人陈某甲召集的**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以27685946.91元中标该公路工程项目。之后,被告人陈祥官、陈某甲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取得该项目的实际施工资格。
3.2016年8月左右,长乐市**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长乐市2016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日共166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期间,被告人陈祥官伙同陈某丙、陈某寅、林某戊等人事先商量后经各自分头召集,共组织和控制了数十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再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2016年9月22日,林某戊召集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6756354元中标该建设项目。之后,陈某丙、陈某寅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约出资80余万元作为该项目的围标分红予以分配。
4.2016年8月,长乐市**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长乐市**港重要主河道整治工程**段**标建设项目的的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日共200余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期间,被告人陈祥官伙同陈某丙、陈某寅、陈某甲、林某戊等人事先商量后经各自分头召集,共组织和控制了60余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再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2016年10月9日,陈某寅召集的**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35301090.13元中标该建设项目。之后,陈某丙、陈某寅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约出资该工程中标价的13%的价款作为该项目的围标分红予以分配。
5.2018年9月,福州市长乐区**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长乐区**镇**溪河道整治工程三期(**小学-**旧桥段)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日共204家左右公司参与投标。期间,被告人陈祥官伙同陈某丙、陈某寅、陈某甲、林某戊等人事先商量后经各自分头召集,共组织和控制了约106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再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2018年11月14日,陈某寅召集的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4977184元中标该建设项目。之后,陈某丙、陈某寅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约出资该工程中标价的13%的价款作为该项目的围标分红予以分配。
6.2018年9月,福州市长乐区**乡人民政府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福州市长乐区**乡**海堤(**村至**村段)除险加固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日共223家左右公司参与投标。期间,被告人陈祥官伙同陈某丙、陈某寅、陈某甲、林某戊等人事先商量后经各自分头召集,共组织和控制了约82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再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2018年11月6日,由陈某甲一方召集的福建省**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1809879元中标该项目。之后,取得该项目施工资格的团队约出资该工程中标价的10%的价款作为该项目的围标分红予以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路工程招标公告、唱标内容及过程记录表、投标保证金列表、中标通知书及工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于某某、林某乙、王某乙、陈某庚、林某丙、陈某辛、林某丁、陈某壬、陈某癸、高某某、祝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陈某卯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祥官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祥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金额达73.1万元;还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金额达11.8560万元,数额较大;又多次在投标活动中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陈祥官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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