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陈祥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6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牟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祥平、牟勇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退回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8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祥平、牟勇、郑某某(另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法集资诈骗,其中陈祥平集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94376.06元,牟勇诈骗金额为723816.0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份前后,被告人郑某某、牟勇、陈祥平共谋,计划由陈祥平在楚雄州**县开投资公司进行融资,但公司未能成立。
2017年11月29日,郑某某等人使用张某某的名义在保山市隆阳区注册成立保山**投资有限公司并由张某某担任法人,2018年1月25日,郑某某、牟勇承租了本区***酒店二楼的门面作为公司经营地,被告人郑某某、陈祥平、牟勇三人在未获得银行监管部分的融资许可情况下,经过商议由郑某某出资19万元、牟勇出资6万元投资给陈祥平用于经营保山**投资公司,并以投资工程建设名义对外吸收资金,并约定吸收资金后,郑某某、牟勇要拿走双倍的资金。
2018年3月初,被告人牟勇在未对楚雄**妇产医院融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以及认真核实项目真伪后,使用保山**投资公司名义与医院的原法人胡某某达成融资借款协议,随后,郑某某、牟勇、陈祥平安排公司员工通过发放传单、广告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投资宣传,并以投资后获得返现、给付定期利息的方式吸引投资人投资,自3月24日,陆续有投资人进行投资,截止5月11日,投资款达90余万元,但实际投资款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由陈祥平本人控制、保管,同时,郑某某、牟勇得知公司已吸收到融资款后,先后从陈祥平拿走客户融资款380000元、120000元,其余融资款被陈祥平自用、日常开支、虚假宣传及到KTV等娱乐场所等消费。在公司经营期间,牟勇还曾将公司账本撕毁,同年4月中旬牟勇离开保山。同年4月22日,在陈祥平等人带领下,投资人到楚雄对楚雄**妇产科医院进行考察,因投资人发现项目虚假遂要求陈祥平等人退款,陈祥平等人迫于压力先后向部分投资人进行退款。经鉴定,此次陈祥平、牟勇、郑某某利用该项目吸收到投资人赵某甲、毕某某等69人合计资金920000元,应收本息及返现合计983538.06元,实际已向投资人支付退款本息及返现合计229722元,未还本息合计 753816.06元,实际仅向项目方胡某某转款30000元。
2、2018年5月初,郑某某、陈祥平商议后欲再次引进其他工程项目进行非法吸收资金,郑某某在未与楚雄元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达成合作关系情况下,引进虚假的“**书院二期建设”项目进行融资。陈祥平、郑某某安排公司员工对外公开宣传后,并安排投资人到楚雄元谋进行考察,5月27日,投资人陆续进行投资,但融资款仍先由陈祥平保管、控制,未实际转入项目方,实际融资款已基本被郑某某、陈祥平二人瓜分以及挪作他用。经鉴定,此次郑某某、陈祥平利用该项目吸收到投资人白桂兰、王国林等9人合计资金160000元,应收本息及返现合计174810元,已向投资人返现4250元,未还本息合计170560元。
2019年1月3日,公安民警先后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南火车站站前广场、进站口将犯罪嫌疑人陈祥平、牟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款合同、投资凭证等;2.证人贺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蒋某某、赵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祥平、牟勇、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祥平、牟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其中,陈祥平诈骗金额达894376.06元,牟勇诈骗金额为723816.06元,二人均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第一起事实上, 二人系共同犯罪,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凯
检察员:杨丽琴
书记员:丁 川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祥平、牟勇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