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街道海宁皮革城地下停车场与被害人赵某某因感情问题产生纠纷,陈某某用拳头殴打赵某某面部,致其右眼球破裂,后陈某某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赵某某右眼损伤后遗视功能障碍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网上追逃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病情证明、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娟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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