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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福勇、吴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833号

被告人陈福勇,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街道**号。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6月19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7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阿发”),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建洪(绰号“安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福勇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陈福勇、吴某某、张建洪、林某某在仙游县鲤南镇下楼村郑坑一野外山头、鲤南镇涵井村等地组织庄某某、郭某某等二十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其间,被告人陈福勇、吴某某、张建洪、林某某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陈福勇、吴某某2019年6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张建洪2019年7月4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林某某2019年8月7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福勇、吴某某、张建洪、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福勇、吴某某、张建洪、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勇、吴某某、张建洪、林某某提供场地,组织他人实施赌博行为,从中抽取渔利,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福勇、张建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福勇、吴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张建洪、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陈福勇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张建洪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检察员:黄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福勇、吴某某、张建洪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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