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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福江、何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25 

被告人陈福江绰号”、“二”),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6000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住儋州市******。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28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1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阿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儋州市**镇**路**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福江、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陈福江邀被告人何某某去儋州市**镇找朋友吃宵夜,何某某便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陈福江前往儋州市**镇,途中何某某提议盗窃,陈福江表示同意。二人便在儋州市**镇上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发现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儋州市**镇**大街**店外面走廊处的一辆灰色本田牌WH110T-7型二轮摩托车没有锁车轮。何某某从路边偷拿一顶黑色头盔戴在头上,趁无人看管,二人上前将该车盗走,后何某某掰断车头锁,接线后发动摩托车骑至儋州市**镇**路与**街交叉路处休息。吴某甲等人通过摩托车GPS找到该位置,现场抓住陈福江,何某某趁机逃跑。吴某甲随即报警,儋州市公安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陈福江传唤到案,现场扣押一辆灰色本田牌WH110T-7型二轮摩托车。2020年4月25日11时许,儋州市公安民警在儋州市**镇**酒店**房内将被告人何某某传唤到案。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已归还给被害人吴某甲

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本田牌WH110T-7型二轮摩托车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2570元。

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头盔内侧(202002041-1号)中检出的DNA与何某某唾液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06243x101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发票、收据、提取笔录、辨认监控截屏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福江、何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含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福江、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江、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5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福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福江、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福江、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福江、何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故意犯罪,酌定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归还给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福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建军

                          检察官助理:吴  娟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福江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适用简易程序

      建议书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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