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铁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预备),2000年9月12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弹药罪,2003年11月7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强奸罪,2011年12月15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3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Z47次列车2号车厢,趁被害人金某某睡觉不备之机,将其携带的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银饰戒指1枚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银饰戒指价值人民币100元。
当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到案经过、证人余某某、但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5.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说明、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视频;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赵 茜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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