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陈禹兴,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辽源市龙开**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禹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禹兴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在本市滨河小区等地,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打官司及帮助赵某某儿子转学等理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约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禹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禹兴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禹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莹
检察官助理:安德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禹兴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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