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秀杰,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6********,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路**号**花园**栋**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6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秀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陈秀杰将自己假冒为西南政法大学06刑侦专业学生陈绍杰,通过网上搜索加入“西政贵州校友”QQ群,在群内谎称其系贵州茅台集团驻贵阳办事处负责打假工作人员,并在该群发送可以低价购买茅台酒的虚假消息。群内的被害人廖某某看到陈秀杰的虚假信息后,便联系陈秀杰购买茅台酒。之后两人加微信聊天,在聊天中陈秀杰称自己能以内部价1199元一瓶的价格拿到贵州茅台酒。在取得廖某某信任后,陈秀杰要求廖某某支付每瓶200元的定金。廖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通过微信向陈秀杰两次转账1200元。陈秀杰收到定金后,要求廖某某先支付一件贵州茅台酒的酒款及运费,廖某某又通过微信支付陈秀杰4320元,陈秀杰共收到廖某某6720元。后廖某某经核实发现陈秀杰身份系伪造,遂要求陈秀杰退还货款,陈秀杰将廖某某微信拉黑,并退出“西政贵州校友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户籍信息、在逃人员查询记录、凡进必查、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廖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秀杰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秀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秀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秀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燕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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