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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秀钦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秀钦,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楼**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月4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在上海市黄埔区看守所,同年10月1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秀钦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起,被告人陈秀钦为非法牟利,开始采取旅游、学习签证的方式,组织东帝汶国公民入境到中国非法滞留从事家政劳务工作。2018年7月起,被告人陈秀钦伙同同案人东帝汶公民德·阿西斯·巴罗斯·弗朗西斯科(已起诉)、B某甲(另案处理)、其儿子高某甲、其女婿林某甲、其丈夫高某乙(均已起诉)以上述相同方式组织东帝汶公民入境到中国从事非法家政劳务工作,从中牟利。其间,被告人陈秀钦负责在东帝汶招募、培训到中国务工的当地公民及为他们办理到中国的旅游签证和相关手续,同时通过微信联系中国境内的雇主,向每名雇主收取人民币2.6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中介费,共收取中介费人民币70多万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3万元;同案人德·阿西斯·巴罗斯·弗朗西斯科负责为偷渡人员办理到中国的旅游签证和相关手续,从东帝汶国带领偷渡人员入境到中国,并按偷渡人数收取一定的报酬;同案人高某甲、林某甲、高某乙负责东帝汶公民入境后联系车辆、接送东帝汶入境人员及与雇主对接等环节。被告人陈秀钦单独或伙同同案人共同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陈秀钦组织D某甲、B某乙、D某乙共3名东帝汶籍偷渡人员由厦门高崎机场入境后,运送到福清市交给雇主陈某甲、张某某、俞某某从事非法家政劳务工作,共收取介绍费人民币8.8万元。

2.2018年5月7日,被告人陈秀钦组织Y某某、D某丙、M某某等5名东帝汶籍偷渡人员由厦门高崎机场入境后,运送到福清市交给雇主林某乙、王某某、郭某某等人从事非法家政劳务工作,共收取介绍费约人民币13.4万元。

3.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陈秀钦与同案人德·阿西斯·巴罗斯·弗朗西斯科、贝拉组织X某某、B某丙、P某某等10名东帝汶籍偷渡人员由深圳拱北口岸入境后,运送到福清市交给雇主林某丙、陈某乙、郑某某等人从事非法家政劳务工作。被告人陈秀钦共收取介绍费约人民币28.1万元。

4.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陈秀钦与同案人德·阿西斯·巴罗斯·弗朗西斯科、贝拉共同组织,并由德·阿西斯·巴罗斯·弗朗西斯科带领D某丁、S某某、T某某等9名东帝汶籍偷渡人员由厦门高崎机场入境。后由同案人高某甲负责联系车辆及收取部分中介费用,由同案人高某乙、林某甲到厦门高崎机场将上述偷渡人员接送到福清市音西街道多福大酒店等处,交给雇主马某某、林某丁、周某某等人从事非法家政劳务工作。被告人陈秀钦共收取介绍费约人民币23.4万元,按照事先约定支付给同案人德·阿西斯·巴罗斯·弗朗西斯科4500美元报酬。

5.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秀钦收取部分介绍费订金后与同案人德·阿西斯·巴罗斯·弗朗西斯科、B某甲共同组织,并由德·阿西斯·巴罗斯·弗朗西斯科带领带领D某戍、F某某等7名东帝汶籍偷渡人员由厦门高崎机场入境,在机场被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负责安排车辆并到机场接送偷渡人员的同案人高某甲随后被查获。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秀钦从上海浦东机场入境时被该机场边防检查站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护照、签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出入境查询记录、雇佣合同、行程单、入境人员信息一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D某甲、X某某、马某某、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秀钦及同案人德·阿西斯·巴罗斯·弗朗西斯科、高某甲、林某甲、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秀钦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单独或结伙多次组织34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秀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秀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秀钦判处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明辉

2020年1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陈秀钦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9册共计1011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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