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秋彬,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泾县**镇**村**组**号**号。被告人陈秋彬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于2019年9月9日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0月30日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1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秋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陈秋彬利用住在安徽**书画纸业有限公司仓库的便利条件,多次盗窃该公司存放在仓库内的书画纸451刀,后将盗窃所得的书画纸销售给丁某甲、沈某某、张某甲等人,经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7575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陈秋彬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后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秋彬退出为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丁某甲、朱某某、胡某某、张某乙、丁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陈秋彬的供述和辩解;
5.泾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泾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秋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秋彬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秋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秋彬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后到案,并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秋彬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秋彬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海燕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秋彬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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