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陈秋振,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花园**幢**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秋振涉嫌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秋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6年11月,被告人陈秋振收到王某某支付的面额总计2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商业承兑汇票,向王某某供货建筑模板2车,后发现该批商业承兑汇票可能被拒付,遂停止向王某某供货。同年12月9日至12日,被害人黄某甲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陆续向被告人陈秋振交付价值41.966万元的建筑模板,后暂停供货并向被告人陈秋振催讨货款。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秋振明知可能被拒付,仍将票据号为0010006321109039、面额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被害人黄某甲,承诺到期可以兑现,并要求被害人黄某甲继续发货。被害人黄某甲收票后陆续向被告人陈秋振交付价值50.223万元的建筑模板。2017年3月5日,被害人黄某甲提示付款时被拒付。被告人陈秋振至今未支付被害人黄某甲的全部货款。
被告人陈秋振因危险驾驶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1.户籍证明、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证明、联盛木业送货单、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黄某乙、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秋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秋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13日20时50分,被告人陈秋振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甬江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冬青路路口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秋振血液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陈秋振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监控卡口平台记录、提取酒后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秋振的供述与辩解;3.宁波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秋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秋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以明知不能兑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作担保,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继续供货,价值人民币502230元,数额巨大;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秋振没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合同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秋振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立强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秋振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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