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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秋炎贩卖毒品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陈秋炎,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9********,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座**号。2004年6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秋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20年4月23日经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秋炎,于2019年9月3日晚上,在潮州市湘桥区**路**市场对面一巷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将0.1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

2被告人陈秋炎,于2019年9月份的一天,在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小学附近路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

   3、被告人陈秋炎,于2019年10月12日凌晨,在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后山一自建房其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0.07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

    综上,被告人陈秋炎共贩卖毒品三宗,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42克。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秋炎,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秋炎,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再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5月1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秋炎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六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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