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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秋阳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陈秋阳,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非法携带仿真枪支、弹药于2012年6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龙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 年6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秋阳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陈秋阳伙同周某某、张某某、徐某甲、朱某某、徐某乙(均已判刑)、汪某某(已死亡)、胡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已判决)等人在龙游县石佛林塘水库边一处仓房集合点聚焦并商讨冲击杨某某(刑拘在逃)位于詹家镇姑蔑城边的赌博场子的计划后,集合点的二、三十余人携带砍刀、铁棍等器具并戴口罩、帽子、手套分别驾驶和乘坐浙HET****白色金杯面包车(车牌对折)、浙H2G****深蓝色江淮牌面包车(车牌卸掉)、浙HEW****深蓝江淮牌面包车(车牌对折)、浙HEX****黑色福特轿车(车牌卸掉)、浙HEX****黑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对折)共计五辆车从集合地点出发沿下大线、塔石连接线、环城西路、下九里桥后到达龙游县詹家镇红绿灯十字路口的路线行驶,后朝姑蔑城生态园方向驶入,后车辆停在浦山村水池至姑蔑城的水泥路中间路段位置。

周某某、张某某在现场积极组织谋划,讨论如何开车、由谁开车、人员分配等。后周某某等人手持砍刀、铁棍等器械与杨某某方守候在赌场内人员发生对峙,双方互相驾车冲撞及发生械斗,其中陈秋阳手持钢管对浙HEC****白色雪佛兰轿车进行打砸。械斗过程中,造成杨某某方车牌为少HEC****白色雪佛兰轿车、湘G81****黑色江淮牌面包车与周某某方的H2G****深蓝色江淮牌面包车等多部车辆受损,徐某乙在双方械斗过程中造成颅底骨折的伤势。经龙游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车牌为HEC****的雪佛兰轿车的损失价格为玖千叁佰零壹元;车牌为汀G81****的江淮牌汽车的损失价格为贰仟陆佰贰拾贰元;车牌号为浙H2G****的江淮牌汽车的损失价格为贰仟玖佰陆拾陆元。经龙游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乙的伤情达到轻伤标准。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现场烟蒂中检出的STR分型与陈秋阳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34×10的18次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斗殴现场遗留三辆车辆的情况等;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档案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何某某、江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徐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秋阳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涉案汽车毁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秋阳伙同他人,积极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秋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秋阳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秋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秋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新

                                 2019年12月16 日

附:

被告人陈秋阳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移送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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