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730号
被告人陈科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出生地四川省华蓥市,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号**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科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陈科宇同曹某某等人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号星汇两江商业艺术中心第4区LG层B113号浅葱小唱餐厅吃饭饮酒。当晚22时许,曹某某朋友被害人吕某某至浅葱小唱饭店与陈科宇、曹某某等人同桌饮酒。席间,被告人陈科宇与吕某某发生口角并被其打耳光。而后,陈科宇被曹某某等人劝离浅葱小唱饭店,乘车回到其位于两江新区**大道**号**幢**的家中,拿取两把匕首后再次乘车返回浅葱小唱饭店。在饭店路边遇到吕某某后,被告人陈科宇要求同吕某某喝酒被拒绝,且被吕某某踢倒在地。陈科宇起身后双手分持一把匕首捅向吕某某胸腔和手臂等部位,见吕某某受伤倒地后离开,并将两把匕首丢弃。随后,吕某某被曹某某等人送医。经鉴定,吕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20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陈科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陈科宇家属已垫付吕某某医药费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吕某某就医病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科宇的供述和辩解;
5.DNA鉴定书、伤情鉴定书;
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科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科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科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科宇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科宇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科宇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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