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陈科,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月22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盗窃,于1999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1999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4年4月、5月、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陈科至泗阳县京淮服装城小区2幢2单元窃得被害人徐某某一辆雅迪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2073元;
2.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陈科至泗阳县世纪广场5幢2单元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一辆台铃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925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科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科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科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17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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