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741号
被告人陈积道,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路**号,住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房,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4年2月11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4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积道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陈积道来到本市福田区**餐厅内,将被害人陈某某衣服口袋内的钱包盗走,拿走里面的现金1195元并将钱包扔在原地后离开。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陈积道在本市龙岗区**花园**区**栋楼下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积道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经过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积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积道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积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积道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积道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积道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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